◆ 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意味着什么
·二 言·
欣闻中华精神科学会将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简称CCMD-3)取消对同性恋的病态统称,这标志我国医学界在与国际标准接轨方面,取得了决定性的进展。这一决定对于推动中国同性恋者权益进步方面,也将起到关键作用。同性恋社区对此表示欢迎的同时,对新标准中有关同性恋的条目仍然持保留态度。新标准具体说明了什么,它具有何种社会意义?本文就此展开一番初步探讨。
1、如何解读新标准
以下是CCMD-3中有关同性恋的记述:
性指向障碍指起源于各种性发育和性定向的障碍,从性爱本身来说,不一定异常,但某些人的性发育和性定向可伴发心理障碍,如个人不希望如此或犹豫不决,为此感到焦虑、抑郁,及内心痛苦,有的试图寻求治疗加以改变。这是CCMD-3纳入同性恋和双性恋的主要原因。
62.31 同性恋
1)符合性指向障碍的定义;
2)在正常生活条件下,从少年时期就开始对同性成员就持续表示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情感,及性爱行为;
3)对异性虽然可以有正常的性行为,但性爱倾向明显减弱或缺乏,因此难以建立和维持与异性成员的家庭关系。
除非有特殊说明,CCMD-3中的分类如果列入了多项条件,那么必须符合全部条件才能够使诊断成立,有关同性恋的条款就是如此。62.31条款将同性恋列入时,首先表明必须“符合性指向障碍的定义”,并说明“性指向障碍”是将同性恋和双性恋列入诊断标准的主要原因。从以上文字来看,被纳入CCMD-3的当属“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即那些自我感觉不好的同性恋者将继续被视为医疗对象。换句话说,如果同性恋者自我感觉良好或者不希望改变性倾向,他/她就不能被视为异常。
由此可见,CCMD-3里的“同性恋”和人们平时泛指的同性恋有些不同,其区别在于:泛指的同性恋指对同性成员具有的性吸引和与同性发生的性行为,而CCMD-3中的同性恋指伴随性心理障碍的同性恋。也就是说,“此同性恋非彼同性恋”。如果非精神卫生工作者拿手册中的“同性恋”来指代普通生活中的同性恋,那将犯断章取义的错误。比如说,医学里设有关于“狂想”和“歇斯底里”的分类,但当我们说”他发出歇斯底里的大叫“时,并不能套用CCMD里有关“歇斯底里”的定义来说明当事人有着精神障碍;同样,音乐中的“狂想曲”也并非指作曲家的精神状态不良。
可见,被CCMD-3列入诊断对象的同性恋者只是全部同性恋者的一部分。诚如负责非病理化研究的工作组组长 陈彦方教授所说:“许多同性恋者过着完全正常的生活。”对于这部分同性恋者来说,他们并不需要精神卫生工作人士的帮助。
人们必须理解,CCMD-3等医学诊断标准是不会出现“同性恋属于正常”之类的用语来为同性恋“正名”的。医学标准在这方面的做法和刑法极为相似,即只规定那些属于“异常”,没有被列入的都应被视为正常,正如人们并不需要刑法规定“吃饭是合法的”才去吃饭。CCMD-3只将那些自我感觉不好并且希望改变性倾向的同性恋或者双性恋者列为诊断对象,而没有被列入的同性恋者则被视为正常。
综上所述,CCMD-3已经将同性恋非病理化,这并非同性恋者一厢情愿的诠释,而是确确实实的解释,尽管CCMD-3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文字表达方面可能会引起歧义。
中华精神科学会将于今年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成都对专业人士举办培训,讲解新的诊断标准,并将说明CCMD-3中有关同性恋的条款确切指的是什么。另外,除了CCMD-3之外,相信学会还有供专业人士使用的手册或者指南,里面会有进一步明确的说明。
2、非病理化决定的历史意义
同性恋者头上的三座大山分别是道德、法律和医学。道德将同性恋定为“堕落”,目前还有一些国家的法律将同性恋行为列为犯罪,许多国家的医学界曾经或者仍然视同性恋为疾病,这些都是同性恋者所受歧视和迫害的根源。1997年的中国刑法改革取消了“流氓罪”,标志着中国对同性恋行为的非罪化。中华精神科学会现在将同性恋非病理化,使同性恋目前在中国取得了非罪非病的地位,这为创造宽容的社会气氛了提供坚实的法律和理论依据。这样的政策将有助于同性恋者诚实地面对自我,面对生活,面对社会。
如果看一下美国在过去几十年来的同性恋权益进展,我们不难发现以下几个分水岭:1)六十年代末的石墙暴动标志着同性恋者权益成为民权内容的组成部分,并且推动了同性恋在各州的非罪化;2)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取消了对同性恋的疾病分类,同性恋者走向正常;3)八十年代中期的艾滋病爆发使同性恋者权益运动遭受重大挫折,但也使同性恋社区在力量上走向整合;4)2000年,佛蒙特州成为全美第一个赋予同性恋者完全平等权益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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